長春小產權房政策:禁止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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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春小產權房能不能發證?關於這個問題的解釋,由於2013年小產權房由於產權不完善,所以價格便宜,因此對於想購房,但是又買不起房的房客只能退而求其次選擇小產權房,根據小產權房政策解讀,爲防止透過確權登記發證將違法土地合法化,國土部明確要求,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長春小產權房政策:禁止發證

       具體的情況實施如下: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日前發佈,其中明確了相關工作的重大政策問題。國土資源部召開通氣會表示,將力爭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並明確制定出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

根據2013年小產權房政策,已經確定登記完成逾70%

昨天,國土資源部召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通氣會。國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長朱留華說,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正加緊進行,去年頒佈的中央一號檔案明確規定,力爭用三年時間(即2012年)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截至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應該會有一個更好的結果”。

今年5月6日國土部聯合財政部、農業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以來,在目前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遭遇了一部分政策問題,確權登記發證進展較爲緩慢,爲推動確權登記發證順利進行,近日又下發了《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根據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發證

《意見》提出,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爲,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透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爲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於在確權登記中出現的土地糾紛矛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原則是糾紛矛盾不調解完,將不予以登記發證。 目前在全國範圍來看,城鄉接合部的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做得很好,將爲農民合法維權提供依據。

《意見》規定,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下一步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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