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年限是什麼?過了使用年限會收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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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年限是什麼?過了使用年限會收房嗎?
 

房屋產權年限是當下購房者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房屋產權年限的長短關係到我們對房屋行使相關權利的時間長短。那麼,房屋產權年限是什麼意思呢?又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呢?

房屋產權年限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爲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爲40年。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於這個年限。這個問題對於私人購房尤其顯得重要,不少業主在購房時不禁產生疑問:當使用期限到了之後,房子還屬於自己嗎?《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衝突問題,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限的後顧之憂,將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於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雖然《物權法》沒有提及續期後的費用及相關問題,對商業和綜合建設用地如何處理,能否自動續期也沒有具體規定,不過,隨着後續法律法規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將對《物權法》相關部分進行補充。

相關的法律規定 :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42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