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抵押 動產和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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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不動產】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抵押 動產和不動產
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抵押 動產和不動產 第2張


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減少辦證環節,減輕羣衆負擔。

建立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資訊在有關部門間依法依規互通共享。

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資訊依法公開查詢系統,保證不動產交易安全。

中國有關部門將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

實施以土地爲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將按中央部署,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紮實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在2014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上說,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新職能。建立實施以土地爲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中國產權管理體制機制的重大改革,責任重大,任務艱鉅。當前,統一登記機構、統一登記依據、統一登記簿證、統一登記資訊平臺,要逐個落實到。重點是作好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頂層設計,制度安排。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等有關要求,首先落實好統一登記機構和統一登記依據,儘快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機構人員要到位,加強工作支撐。



不動產抵押

 1、不動產抵押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因爲不動產抵押是作爲擔保債務而形成的,在不動產抵押的合同中不動產抵押要從屬於主合同,換句簡單的話就是抵押合同的存在,必須要有主合同存在的情況下,只有這種情況下,不動產抵押的合同纔是有效的,不動產抵押主要表現在成立方面的從屬性、處分方面的從屬性和消滅方面的從屬性這三個方面。只要主合同一旦終止,不動產抵押的合同也會同時終止,什麼都不能將二者分開來。

 2、不動產抵押具有優先受償性:根據我國的法律對於不動產抵押的擔保制度中以抵押擔保制度爲基礎。我國民法中明確指出不動產抵押具有優先受償性,可以用來滿足一些債權的要求,特別是在一些房地產的抵押中,這個規定尤其顯得更爲明確: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利優先從不動產的抵押來償還債務。

 3、不動產抵押具有一定的補充性:當債務人無法履行抵押合同的時候,則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履行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不動產抵押的擔保人具有一定的補充性。只有債務人履行並償還了債務,就不存在抵押人承擔債務問題。

 4、不動產抵押擁有一定的特定性:一是,在抵押擔保的資金是有金額限制的,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進行抵押的,抵押物的價格和抵押到的資金是大致相同的,根據我國的擔保法的規定,“所要擔保的資金不能超過抵押物自身的價值”,擔保資金過大,就使得在償還擔保資金的時候具有一定的風險;二是抵押物一般是特定的,還要對抵押物做一個公示和登記。

動產和不動產

對於動產與不動產之間的劃分,可以根據其物體是否能夠進行移動並且在移動後是否還能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和用途,如果移動之後並不影響實物的功能、用途,那麼就是動產;另外動產一般是不需要登記的,而所有的不動產都必須經過實名登記,如果因爲財產發生糾紛時,不動產最明顯的特徵就是,由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的管轄區內管理,跟你所在的居住地沒有關係,另外,對於不動產的原值的如何確定,經濟學的財稅檔案中明確規定,在不動產上附着的一切設施、設備也應一併計入不動產的原值中,例如,房屋中的管道、煙囪、內置空調等,都是算到不動產房屋的原值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