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購房定金仲裁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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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定金難歸還”是中消協列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需警惕的九大陷阱之首。圍繞購房定金可不可以退這一個問題,引發了不少購房者與發展商的糾紛。本文提供申請退購房定金仲裁怎麼寫,並透過相關案例分析了購房定金能否退還和退還的條件進行解讀。

申請退購房定金仲裁怎麼寫?

相關案例:

2002年3月5日,家住國貿大道的樑先生欲買一套房子,與海南偉盛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偉盛公司)簽訂了一份實際是認購合同的《定金合同》,雙方約定:樑先生交納定金3萬元,認購“海怡豪圓”商品房一套,總價款53.2803萬元,雙方商定2002年3月5日到3月7日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約定,樑先生若在約定的期限內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視爲自動放棄認購,定金不於返還。

然而,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過程中,樑先生對合約中不如意的地方進行修改,因協商未果,合約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署。樑先生爲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開發商退還購房定金3萬元。在2004年4月29日的判決中,海口龍華區法院認爲購房中的定金是起到一個擔保作用的,但由於彼此在合同條款上有分歧而未能達成協議,那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購買行爲不能完成,雙方都沒有過錯,發展商應退還定金。

律師分析:

本案的代理人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的黃文燦律師告訴記者,如有合法成立的定金合同購房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籤合同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但如能證明購房者已在規定期限內與發展商進行了談判,系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而無法達成協議的,可要求退還定金。因此購房者應特別要注意留下協商合同的證據。

黃律師還特別提出,定金有很多種類型,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履約定金,有擔保合同訂立的立約定金。而目前容易引發爭議的是立約定金。開發商往往在消費者沒有充分了解房屋和合同文字的情況下,就誘使消費者與之簽訂認購書、定購書、定金合同(在法律性質上爲立約定金合同)並收取相應的金錢。如果開發商這樣做,並以沒收定金相要挾脅迫消費者在格式合同上簽字,將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違反了“合同自由”和“公平”的法律原則,剝奪了消費者公平談判的權利。開發商的這種做法,其實質是一種“經濟暴力”,妨礙了社會公正,法律不應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