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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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經濟適用房政策法規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5年內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武漢經濟適用房政策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另訂)。購房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未交土地收益款,不得出租經營,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據介紹,上述規定與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有重大區別。本辦法的政策目的:

一是規定購買對象不能超面積購房

 二是規定購房人是獲得的有限產權;三是規定其住房只能居住,不能用於出租經營,防止投機鑽營,用作他用。

符合申請購買的條件只能買一套,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選購一套與覈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選購住房原則上不得超過覈准面積。購買面積在覈準面積以內的,按覈准的價格購買;超過覈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住房困難家庭可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對各級機關一律不得受理和審批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