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物質標準審定』◆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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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標準中第4章爲強制性條款,其餘爲推薦性條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執行該標準,過渡期6個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場上停止銷售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具標準化中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全具標準化中心、南京林業大學木材工業學院、北京市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

『有害物質標準審定』◆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使用木傢俱產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室內使用的各類木傢俱產品。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6682-1廣佳2 分析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Neq ISO3696:1987)

GB/T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部分:鉛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和雙硫腙分光光度法(IdtISO3856-1:1984)

GB/T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4部分:鎘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和極譜法(Idt ISO3856-4:1984)

GB/T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六部分:色漆的液體部分中鉻總含量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Idt ISO3856-6:1984)

GB/T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七部分:色漆的顏料部分和水可稀釋漆的液體部分汞含量的測定無焰原子吸收光譜法(Idt ISO3856-7:1984)

GB/T 17657-1廣佳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甲醛釋放量

  傢俱人造板試件透過GB/T17657-1廣佳9中4.12規定的24h乾燥器法試驗測得的甲醛釋放量。

3.2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

  傢俱表面色漆塗層中透過GB/T9758-1988中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得的可溶性鉛、鎘、鉻、汞重金屬的含量。

4 要求

本傢俱產品應符合表1規定的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表1 有害物質量要求

項目限量值

甲醛釋放量Mg/L ≤1.5

重金屬含量(限色漆)Mg/Kg可溶性鉛 ≤90

可溶性鎘 ≤75

可溶性鉻 ≤60

可溶性汞 ≤60

5 試驗方法

5.1 甲醛釋放量的測定

5.1.1原理

  利用乾燥器法測定甲醛釋放量基於下面兩個步驟:

  步:收集甲醛:在乾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餾水的結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屬支架上放置試件,釋放出的甲醛被蒸餾水吸收,作爲試樣溶液。

  第二步:測定甲醛濃度:用分光光度計測定試樣溶液的吸光度,由預先繪製的標準曲線求得甲醛的濃度。

5.1.2儀器

金屬支架

水槽

分光光度計

天平

——感量0.01g ;

——感量0.0001g。

玻璃器皿

——碘價瓶:500mL ;

——單標線移液管:0.1mL,2.0mL,25mL,50mL,100mL ;

——棕色酸式滴定管:50mL;

——棕色鹼式滴定管:50mL;

——量筒:10mL,50mL,100mL,250mL,500mL ;

——乾燥器:直徑240mm,容積(9-11)L ;

——表面皿:直徑爲(120-150)Mm ;

——白色容量瓶:100mL,1000mL,2000mL;

——棕色容量瓶:1000mL;

——帶塞三角燒瓶:50mL,100mL ;

——燒杯:100mL,250mL,500mL,1000mL;

——棕色細口瓶:1000mL;

——滴瓶:60mL ;

——玻璃研鉢:直徑(100-120)Mm ;

——結晶皿:直徑120mm,高度60mm ;

小口塑料瓶:500mL,1000mL。

5.1.3試劑

——碘化鉀(KI):分析純 ;

——重鉻酸鉀:優級純 ;

——硫代硫酸鈉:分析純 ;

——碘化汞:分析純 ;

——無水碳酸鈉:分析純 ;

-- 硫酸():Ρ=1.84g/ML,分析純;

——鹽酸(HCL):Ρ=1.19g/ML,分析純 ;

——氫氧化鈉():分析純

——碘():分析純 ;

——可溶性澱粉:分析純 ;

——乙酰丙酮():優級純;

——乙酸銨:優級純 ;

——甲醛()溶液:濃度35-40。

5.1.4試件製備

試件取樣

試件應在滿足試驗規定的出廠合格品上取樣。若產品中使用數種木質材料則分別在每種材料的部件上取樣。

試件應在距傢俱部件邊沿50mm內製備。

試件規格:長(150±1)Mm,寬(150±1)Mm。

試件數量

  試件數量共10塊。製備試件時應考慮每種木質材料與產品中使用面積的比例,確定每種材料部件上的試件數量。

試件封邊

  試件鋸完後其端面應立即採用熔點爲65`C的石蠟或不含甲醛的膠紙條封閉。試件端面的封邊數量應爲部件的原實際封邊數量,至少保留50mm一處不封邊。

試件存放

  應在實驗室內製備試件。試件製備後應2h內開始試驗,否則應重新制作試件。

5.1.5試驗步驟

溶液配置

硫酸溶液(1mol/L):配製方法見GB/T 17657-1廣佳9中。

氫氧化鈉溶液(0.1mol/L):配製方法見GB/T 17657-1廣佳9中。

澱粉溶液(1):配製方法見GB/T 17657-1廣佳9中。

硫代硫酸鈉標準溶液(0.1mol/L):配製方法見GB/T 17657-1廣佳9中。

碘標準溶液(0.05mol/L):配製方法見GB/T 17657-1廣佳9中。

乙酰丙酮溶液(體積分數爲0.4):配製方法見GB/T 17657-1廣佳9中。

乙酰銨溶液(質量分數20):配製方法見GB/T 17657-1廣佳9中。

甲醛的收集

  在直徑爲240m,容積爲(9-11)L的乾燥器底部放置直徑爲120mm、高度爲60mm的結晶皿,在結晶皿內加入300ml蒸餾水。

在乾燥器上部放置金屬支架,金屬支架上固定試件,試件之間互不接觸。測定裝置在(20±2)C下放置24h,蒸餾水吸收從試件釋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作爲待測液。

甲醛濃度的定量方法

  量取10mL,乙酰丙酮(體積分數爲0.4)和10ML,乙酸銨溶液(質量分數爲20)於50Ml,帶塞三角燒瓶中,再從結晶皿中移取10mL待測液到該燒瓶中,塞上瓶塞,搖勻,再放到(40±2)`C的水槽中加熱15min,然後把這種黃綠色的反應溶液靜置暗處,冷卻至室溫(18`C-28`C,約1h)。在分光光度計上412nm處,以蒸餾水作爲對比溶液,調零。用厚度爲5mm的比色皿測定該反應溶液的吸光度As,同時用蒸餾水代替反應溶液作空白試驗,確定空白值爲 。

標準曲線的繪製

  按GB/T17657-1廣佳9中繪製標準曲線。

結果表示

甲醛溶液的濃度按式(1)計算,精確至0.1mg/L。


式中:

C——甲醛濃度,單位爲毫克每升(Mg/L);

F——標準曲線斜率,單位爲毫克每升(Mg/L);

As——反應溶液的吸光度;

——蒸餾水的吸光度。

5.2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的測定

5.2.1原理

  採用一定濃度的稀鹽酸溶液處理製成的塗層粉末,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或無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測定該溶液中的重金屬元素。

5.2.2儀器

不鏽鋼金屬篩孔徑0.5mm。

酸度計:精確度爲±0.2pH單位。

�4て鰨嚎拙�0.45μm。

磁力攪拌器,攪拌器外層應爲塑料或玻璃。

單刻度移液管:25mL。

白色容量瓶:50mL。

刮刀:具有鋒利刀刃的刀具。

5.2.3試劑

  所有試劑均爲分析純,所有水均符合GB/T 6682-1廣佳2中三級水的要求。

鹽酸溶液

0.07mol/L、1mol/L、2mol/L。

硝酸溶液

  質量分數爲65-68。

5.2.4塗層粉末的製備

  在傢俱產品的塗層表面上用刮刀刮取適量塗層,在室溫下透過磁力攪拌器粉碎,使其能透過0.5mm的金屬篩網待處理。

5.2.5試驗步驟

樣品處理

  將過篩的粉末樣品稱取0.5g(精確至0.0001g),放入白色容量瓶中,加入25mL 0.07mol/L鹽酸溶液,攪拌1min,測定其酸度,如果PH大於1.5,應一面搖動一面滴入濃度爲2mol/L的鹽酸溶液直到PH下降到1.0-1.5爲止。在室溫下連續攪拌該混合液1h後,再靜置1h,然後立刻用�4て鞴撕蟊芄獗4妗�

  應在4h內完成樣品處理。若4h內無法完成,則需加入1mol/L的鹽酸溶液25mL對樣品處理,處理方法同上。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測定

可溶性鉛含量的測定按GB/T9758.1-1988中第三章的要求進行。

可溶性鎘含量的測定按GB/T9758.4-1988中第三章的要求進行。

可溶性鉻含量的測定按GB/T9758.6-1988進行。

可溶性汞含量的測定按GB/T9758.7-1988進行。

結果計算

  可溶性重金屬的含量用式(2)計算,精確至0.1mg/Kg。

...........................(2)

式中:


C——(鉛、鎘、鉻、汞)可溶性含量,單位爲毫克每千克(Mg/Kg);

——0.07mol或1mol鹽酸溶液空白濃度,單位爲微克每千克(Μg/ML);

——從標準曲線上測得的試驗溶液(鉛、鎘、鉻、汞)的濃度,單位爲微克每千克(Μg/ML);

F——稀釋因子;

25——萃取的鹽酸溶液,單位爲毫升(ML)。

M——稱取的樣品量,單位爲克(G)。

6 檢測規則

6.1 本標準中第4章所列的全部要求內容均爲型式檢驗項目。

6.1.1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定期或累計一定產量後,應進行一次週期性型式檢驗。週期一般爲一年。

6.1.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的試製定型時;

——生產的工藝及其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客戶提出要求時;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時。

6.2 檢驗結果的判定

6.2.1所有檢驗項目的結果均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判定該產品爲合格;若有一項檢驗結果未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則判定該產品爲不合格。

6.2.2若對檢驗項目的結果有異議要求複驗時,應從原封存樣品或備樣中進行復驗,應按6.2.1規定判定,在檢驗報告中註明

"複驗合格"或"複驗不合格"。

6.3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6.3.1本標準編號及名稱;

6.3.2樣品名稱和其他說明;

6.3.3檢驗結果和結論;

6.3.4檢驗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和其他有必要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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