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無效 能否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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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練某承建某門店裝修工程後,因其個人無建築資質,裝飾裝修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那練某是否還能向店主何某要回裝修款呢?近日,梅州五華法院審結了該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終判決何某應支付所欠工程款13.5萬元及違約金給練某。

裝修合同無效 能否拒付工程款?

 案例

裝修完成後店主拒絕支付尾款

2016年1月15日,練某如期完成了何某位於五華縣水寨鎮某門店的裝修,經驗收合格後,何某支付了裝修款6.5萬元,仍欠23.5萬元,雙方均無爭議。同年8月20日,雙方進行結算並簽訂了《欠款協議》,約定何某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內(即2016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練某工程欠款13.5萬元,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餘款10萬元,若何某違約,則需從違約之日起按照剩餘尾款的每個月2%支付逾期違約金。由於何某未如約履行還款承諾,練某於今年3月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13.5萬元及相應的違約金。

何某認爲,協議簽訂之日,其門店就出現部分燈具損壞、二樓展示廳過道牆面水管漏水問題,而且還有部分裝修未完成,許多電線裸露在外,存在安全隱患,練某當時答應會處理好這些存在的問題,但至今仍未解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練某以其個人名義承攬何某門店裝修的事實,有練某提供的《欠款協議》及雙方在庭審中一致認可的事實證實,依法應予認定。由於練某未取得相應的建築資質,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條規定,練某與何某之間的裝修合同應屬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本案中,雖然練某與何某之間的裝修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雙方自願簽訂的《欠款協議》對已履行部分進行了結算,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視爲對上述無效合同的解決方法,該解決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損害其他人利益,且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應當認定爲合法有效。故何某未在2016年10月21日前支付13.5萬元,已構成違約。

至於何某辯稱還有部分裝修未完工及存在質量問題,由於雙方沒有簽訂書面裝修合同,無法認定練某承攬裝修的方式,而《欠款協議》是結算協議,並未載明有具體未完工及存在質量問題的項目,因此,本案對此暫不作處理,雙方仍可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欠款協議》的約定另行解決。另根據《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及雙方《欠款協議》的約定,法院支援練某要求何某從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的訴求。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說法

農村中無建築資質的施工者比比皆是,但作爲發包方,不能因建築施工合同無效就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而應秉持誠實守信原則,依法承擔責任。

《解釋》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源:南方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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