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與不收房對物業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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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小區一般都由物業管理,那麼,大家對於收房相關的物業費收取有多少了解呢?小編給大家講講收房與不收房對物業費的影響。下面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詳情吧。

收房與不收房對物業費的影響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設單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業主收房,或由於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等情況下,因買受人並未購買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並未享受物業服務,故在此前的物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收物業費是從業主拿到房子鑰匙並簽訂認定書開始,而所謂的從刊登收房公告開始就產生物業費是不合理的。此外,有些開發商還告訴業主,樓盤在建設過程中,物業公司進駐就產生物業費,這部分物業費轉嫁到業主身上,這也是不合理的,因爲樓房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綠化、基礎設施建設等物業費屬於樓盤開發成本,由開發商承擔。

但這並不意味着買受人可以利用這樣的規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況下,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房的,以出賣人書面通知收房的日期爲房屋交付日,此後物業費由買受人承擔,相關風險也轉由買受人承擔。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十二條對買受人原因導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還可約定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故買受人萬不可以爲只要拖延收房就可遲交物業費。

從交房之日開始算物業費,開發商在沒有辦齊證件的情況下,是不具備交付條件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空置房是指半年沒有入住的房子,如果你半年內水電錶都沒有讀數,可以去物業申請退還你30%的物業費。如果你在半年內裝修了就不算是空置房了。只要是物業通知你收房了,就從那天開始計徵物業費。有的物業針對不住的業主,物業費會有優惠。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開發商將達到條件的物業交付給購房者,需要具有辦理相關的手續,並由購房者簽署相關的憑據。簡單地說,購房者簽字收房之後,纔算是正式完成物業的交接。也就是說,業主在物業交付之後才應交物業費。

對於沒有收房是否應該交物業費,物業費什麼時候收才合理的問題,向來就是一個有爭議性的問題。畢竟關乎切身利益,廣大業主和開發商都應該重視,做好本分,儘量減少或避免這類爭端的發生。

以上關於物業費收取的知識小編就介紹到這裏了,大家對物業費收取是不是有了更加深刻的瞭解呢?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