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組織搖號?搖號順序的政策細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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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公開搖號,確定購房家庭的選房順序。那麼裝修網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講解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組織搖號?搖號順序的政策細則建議吧!

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組織搖號?搖號順序的政策細則建議

搖號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搖號軟件,並對優先購買家庭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購買家庭分別進行搖號,以保證選房順序產生的公平、公正性。搖號結果在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和項目銷售現場公示3天。

搖號過程由公證機關全程公證,接受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並可以邀請社會公衆現場監督,保證搖號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性。

 自住型商品房須面向符合資格的市民統一公開搖號,避免面向小羣體定向發售,避免開發商徇私舞弊,成爲企業或開發商自謀福利的“福利房”、“特權房”、“腐敗房”。

我們注意到,“京七條”中明確了“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將自有用地用於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或者將尚未進入銷售環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化爲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這是非常好的一條政策,鼓勵了閒置土地的有效利用,也利於擴大住宅土地供給,有利於緩解北京住宅用地供需嚴重失衡的局面,有利於穩定房價。但是,這個政策的執行過程中一定要嚴控“權利尋租”陷阱,避免這些用地“定向分配”,成爲少數企業或單位拿國有土地謀私利的工具。所有房源一定要面向全體符合條件的公衆公開公平統一的發售,接受住建委的監督和統一調配,接受廣大北京市民的輿論監督。

保障房戶不應"更優先"購買,京籍無房家庭應享有同等優先購買自住房權利。保障房戶不應"更優先"購買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1、保障房“更優先”有悖公平,越努力的人越倒黴,不努力的人反受益。

沒有道理收入低甚至專門辭職在家打政策擦邊球而不工作的人比拼命工作獲得稍高薪酬的人更獲得擁有自己住房的權利,政府不應鼓勵懶惰。

舉個身邊的例子,我從小努力學習,考上好大學,進入一家不錯的單位努力工作,年收入在十多萬元。而我的一個同學學習不進取,工作不努力,收入在8.8萬以下;另一個同學索性不工作在家吃父母。結果他們兩個由於比我收入低,所以都就有優先資格購買住房。我買一套房子要比同學貴100萬,頂上我不吃不喝工作白白工作10年。越努力的處境越差,難道這就是我們努力學習、工作的回報嗎?越窮就越應該優先住上大房子嗎?納稅越多就越買不到房子是沒有道理的。

如果自住商品房的搖號規則是保障房輪候者更優先,那麼我怎麼做才合適呢?只有三條出路,一是收入造假;二是辭職在家;三是工作混日子,降低工資。哪一條都不是正路,都有悖正常的社會的價值取向,都會使社會進步的原動力發生錯亂。

因此收入低者“更優先”有悖公平,是否可以住有所居應該與收入無關。

2、參照新加坡組屋等國際實踐,收入高低不是能否優先獲得住房的條件。

我國的保障房制度很大程度上參考了新加坡組屋等成功模式,在新加坡模式中組屋的購買資格和優先順序是與收入無關的,只看兩條:一是隻向公民和居民出售,二是多購一套,沒有住房的優先配售,並對單身人士購買組屋,建屋發展局也有相當多的限制。

由此可見,按照收入排優先順序,並且收入低的人優先於收入高的人購買基本生活保障,是不科學也不符合先進住房制度的。是否優先購買自住房,應取決於是否北京市民,是否無房,與收入高低無關。

 3、橫向類比其他保障制度,如醫保制度,收入低的人優先獲得保障權利是不科學的。

住房、養老、醫療,這些都屬於基本的生活需要。類比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不由收入決定的。例如,大家都知道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很重要,如果沒有醫保,很多家庭都會因病治窮。那麼是不是收入超過8.8萬的人就應該不享受醫保,讓低收入的人優先享受醫保?當然不是,醫保資金來自於所有納稅人,甚至收入高納稅多的人貢獻更大,是對人的基本保障,應該平等。沒有道理收入超過8.8萬的人不享受醫保,反而因病治窮。這樣就不再是收入的社會再調節,而是對基本社會價值的顛覆和錯亂。

顯然醫保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等都沒有犯這樣的錯誤,那麼自住房的搖號細則也不該由收入決定,犯這種顛倒社會價值的錯誤。

4、搖號細則不能與“京七條”中已明確規定的政策精神和詳細規定前後矛盾。

“京七條”原文中明確規定了自住型商品房面向的羣體: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總體思路,完善住房供應結構,下大力氣做實中端。也就是說自住型商品房面向的主要羣體是“中端”這些“商品房買不起,兩限房沒資格”的“夾心層”羣體。如果保障房輪候者“更優先”,在房源遠小於購房者的情況下,意味“夾心層”徹底喪失了購買自住房的可能,與政策精神相悖。

“京七條”原文中還明確規定了優先羣體:(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單身人士須年滿25週歲。(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這裏面明確規定了條件(一)屬於優先羣體。政府已經出臺的規定在細則中就應當嚴格執行,如果出現“××更優先”,則是與“京七條”政策的優先規定衝突,政策前後矛盾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