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契稅什麼時候交 契稅有滯納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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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交易需要繳納契稅,這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那麼,房產交易契稅需要什麼時候繳交?逾期不交,契稅有滯納金嗎?圍繞上述問題,本文擬依據相關法律,作一簡要的回答。

房產交易契稅什麼時候交 契稅有滯納金嗎

購房契稅是指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房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稅收。它是對房地產產權變動徵收的一種專門稅種。1997年4月23日,我國頒佈了新的《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稅率爲3%~5%。具體契稅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率範圍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暫時減半徵收。

至於房產交易契稅什麼時候交,法律上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覈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2、不同地區對繳納房產交易契稅的期限也會作出不同的規定,如江蘇省,在《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中規定,該省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

至於契稅的滯納金問題,在1997年頒佈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相關不繳、少繳稅收行爲,區別不同情況提出了不同的處罰規定。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規定,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後,承受方應於30日之內繳納契稅,逾期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其實,對房屋契稅而言,基本上不存在不繳納或少繳納的問題。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沒有契稅完稅證明,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產權屬變更的登記手續。因此,如果延期繳納,實際上也就拖慢了購房的進度。這對於特別是二手房的購買者來說,無疑是增加了相關的購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