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多可以寫幾個名字?

築宅屋 人氣:1.3W

      按揭購房時,合同上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爲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 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 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誌着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 割了。

房產證上多可以寫幾個名字?

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

很多人有這樣一個疑問,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呢?其實,買房時可以寫上幾個人的名字都可以,通常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在辦理房地 (房產證)時就有區別了,房地產權證是一人一證,業主即共同購買人的順序人名下是《房地產權證》,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 持有的是《房地產權共有(用)證》,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兩證的顏色上有分別,一個是藍色,一個是綠色。

在房屋產權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

但如果您想兩個人共同用這個房產,您可以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同時,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這個證書上可以同時寫幾個人的名字。其作用是證明此房屋的產權是爲幾個人所共有。

房產證是指房屋產權的憑證。我國法定的房產證是由建設部監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由於其鋒面是大紅顏色,俗稱大紅本。

購 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 證。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制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 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作 爲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 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爲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 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 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 內容相一致。

房產證與簿,房產證與證券的關聯與區別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爲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目前的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 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以爲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惟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 所有權時,以爲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爲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例如,在房屋 買賣中,以爲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爲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 按揭購房時,合同上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爲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

房產證上多可以寫幾個名字? 第2張

按 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爲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爲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 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爲準。房產證作爲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 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 明力,而只能成爲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 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爲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 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

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 其證明作用。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 登記簿的關係,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 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爲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 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 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 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 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 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爲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 抵押等情況,因爲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纔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 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 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 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 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爲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 等。當然,儘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係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 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係的 存在等等。

TAGS: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