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住宅裝飾設計人員聘用與行為規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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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住宅裝飾設計人員聘用與行為規範(試行)
一、總則 條  住宅裝飾業與住房裝修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住宅裝飾設計是住宅裝飾企業(下稱企業)的重要崗位。為了構建企業與設計人員穩定、和諧關係,通過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設計人員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市民,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規範。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武漢建築裝飾協會住宅裝飾會員企業。二、企業聘用設計人員規範 第三條  企業應按勞動部門相關法規要求,與受聘設計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第四條  企業應注重設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設計人員業務素質和思想素質。第五條  企業應建立有利於設計人員成長與發展的機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配置先進的軟硬件設施,保證設計人員通過誠實勞動獲得正當、合法的基本收入。第六條  企業應尊重設計人員的擇業自由,在公平、公正和雙方合同(協議)約定的前提下,允許設計人員在企業間正常流動。三、設計人員行為規範 第七條  設計人員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信守承諾,效力企業,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第八條  設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善待客户,努力完成工作任務。第九條  設計人員應做到不以所在企業名義、利用所在企業資源私攬工程項目,損害企業利益。第十條  設計人員應做到不以不正當手段向客户推銷材料,不與材料商串通虛高材料價格和虛假打折謀取私利,侵害消費者權益。四、激勵與違規處理 第十一條  對於誠實守信,品德高尚,業績,技能拔尖的設計人員,由企業提出,協會審定,適時以相宜方式在業內予以通報表彰。第十二條  對於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技能的設計人員,由企業推薦,在協會會刊、網站上適時進行宣傳和推介。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範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對客户有明顯欺詐行為並造成不良後果者,對利用企業名義、資源私攬工程項目損害企業利益者,對與材料商串通虛高材料價格或虛假打折,欺騙客户從中謀利情節嚴重者,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有關規定予以除名,並提請行業協會通過互聯網或其他方式在業內通報。第十四條  對由於違規而被所在企業除名的設計人員,應認真反思,吸取教訓,改正錯誤;在沒有認識錯誤和悔改行動之前其他企業不應錄用。五、附則 第十五條  武漢建築裝飾協會負責本規範的解釋,指導本規範的實施,受理投訴與糾紛調解。第十六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一篇:武漢地區建築裝飾設計師評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