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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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金與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的區別,在我本人看來,它們就是兩種不同的公司運營模式。各有各的優勢特點,也各有各的不足之處,但其實它們也存在一些實質上的聯繫。接下來我將會給大家介紹介紹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它們二者之間的區別,希望能給感興趣的人們,特別是喜歡理財(比如炒股等)的人們提供一些具有實質性的信息。

資本公積金是在公司的生產經營之外,由資本、資產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東權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主要來源於的股票發行的溢價收入、接受的贈與、資產增值、因合併而接受其他公司資產淨額等。其中,股票發行溢價是上市公司常見、也是主要的資本公積金的來源。當每股資本公積金為1.00元時,該公司股票相應地具備了10轉增10的能力。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區別

送股與轉增股本對一般投資者來説,統稱"送股",實際上,兩者具有本質區別。送股俗稱"紅股",是上市公司採用股票股利形式進行的利潤分配,它的來源是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而公積金轉增資本是在股東權益內部,把公積金轉到"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賬户,並按照投資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額比例的大小分到各個投資者的賬户中,以此增加每個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因此,轉增股本不是利潤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為,它的來源是上市公司的資本公積。如公司沒有上市,則是將其平均分配到各個股東手中。

(1)送股、轉增股本的會計實質。

從會計角度來説,送股實質上只是將公司的留存收益轉入股本賬户,留存收益包括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現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將未分配利潤部分送股,實際上盈餘公積的一部分也可送股。而轉增股本則是將資本公積轉入股本賬户。股本、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同屬股東權益類賬户,都是公司的淨資產,這些都屬於投資者所有,也就是説,經過送股、轉增股本後,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並沒有改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的總資產、總負債。可見,送股、轉增股本行為本身只是會計上的轉帳而已,當然上市公司不可能因為這種行為而使公司當年或以後獲利,投資者在公司中的權益當然也不可能因此增加。從另一角度看,送股、轉增股本雖然使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數量發生了變化,但這種股票數量的增加於投資者權益無絲毫影響。這是因為股票數量是同比例增加的,每個投資者所持股數佔公司總股本數的比例是不變的。既然送股、轉增股本只是使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增加了,而沒有改變投資者在公司中的權益,那麼很顯然的一個結果就是每股所擁有的權益同比例地下降了,並且,如果公司下年度的經營狀況與上年度相比變化不大的話,則下年度的每股收益指標亦將同比例下降。

(2)送股、轉送股本的負面效應。

穩健、成熟的上市公司制定其分配政策是以公司的發展前景以及對後期經營業績的預測為根據的,但由於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時間還不長,上市公司進入市場也還不久,因而部分上市公司制定分配預案的做法還不很規範。由於這些公司在發行新股時都得了較高的股票溢價收入,超過股票面值的這部分溢價收入被記入資本公積,因而儘管這些公司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可能不多,但都有較高的資本公積,將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這些公司常用的做法。雖然轉增股本能夠博得目前的流通股股東的歡心,但由於轉增股本與送股一樣,都有攤薄每股收益與每股淨資產的效應,勢必會影響下年度的利潤分配以及下年度的每股盈利指標。總之,對於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來説,要辯證地看待送股和轉送股本。一般來説,在新興的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比較喜歡用股票股利和轉增股本的方式進行分配,以迎合投資者;而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較多采用現金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以保證股東收益的穩定性。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區別 第2張

(3)納税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如何納税近期,某上市公司2009年度利潤分配及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已獲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其中該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為:以本公司現有的總股本為基數,每10股轉增3股,方案實施後,其財務人員特別提出諮詢,上述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涉及扣繳企業所得税及個人所得税問題?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的解釋,資本公積是企業收到投資者的超出其在企業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投資,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公司法》百七十八條也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規定,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但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有着限定性條件,根據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資本(或股本)溢價屬於直接用於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因而在税收的層面上而言,涉及企業所得税及個人所得税兩個税種的處理。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企業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税呢?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資本公積的用途主要是用來轉增資本(或股本)。根據《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79號)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税基礎。基於國税函〔2010〕79號文件的規定,上市公司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税的應税或免税收入處理,因此,對投資雙方而言不存在企業所得税繳納及扣繳問題。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税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税的通知》(國税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税。這裏的“資本公積金”的範圍,根據《税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的批覆》(國税函〔1998〕289號)的解釋,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税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以資本公積中的資本溢價轉增股本,對投資者而言包括企業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均不用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也無須履行相應的扣繳義務。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對上市公司而言,對於其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上市公司用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或用盈餘公積派送新股,用未分配利潤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以及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投資企業及投資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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